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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種大麻自用處1至7年徒刑、可併科百萬以下罰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修例》修正條文。(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修例》修正條文。(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修例》修正條文,新增條文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都嚴以重罰。不過,對於「種植大麻」的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第12條及第36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符罪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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