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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建築法 強化建物構造安全否則最高可罰3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資料照/記者陳政宇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資料照/記者陳政宇攝影)

台灣地震頻繁,為提高老舊房屋耐震度和防火效果,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本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內政部並表示,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

內政部指出,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為改善範圍後,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內政部並指出,「建築法」第77條之1公布施行後,將於6個月內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等配套子法之修正,至於改善對象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按分期、分區、規模等條件陸續公告,再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逐步擴大實施。

另外,立法院院會今日也通過「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亦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全面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本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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