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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 無照駕駛最高可罰2萬4、惡意逼車3萬6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8)日拍板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翻攝自高速公路1968)

▲行政院院會今(28)日拍板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翻攝自高速公路1968)

行政院院會今(28)日拍板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無照駕駛罰鍰上限為2萬4000元,惡意逼車則至3萬6000元,以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

交通部表示,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界建議或該部認有修正必要之條文,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有共識,提出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此亦為行政院111年1月6日第3785次會議交通部報告「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七大構面,共21項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中之重要工作項目。

在無照駕駛方面,修正條文明定,提高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為2萬4000元(現行1萬2000元);五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小型車2萬4000元、大型車8萬元;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

條文並且明定,強化汽車所有人責任,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者,處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五年內違反2次,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五年內違反3次以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加重拒檢罰鍰額度為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

另外,修正條文也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無駕駛執照」駕車依法應處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者,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照、駕照吊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未依規定領有駕照駕車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條款及實施對象授權子法訂定)。

惡意逼車(危險駕駛)方面,條正條文明定,提高罰鍰上限為3萬6000元(現行為2萬4000元);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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