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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初考等考試 112年起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規則,以及關務、警察人員升官等、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考試規則,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自112年考試適用。

公務員初考等考試 112年起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圖/中央社)

▲公務員初考等考試 112年起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圖/中央社)

考試院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考量公文撰寫屬實務操作性質,初任人員考試錄取後,經由基礎訓練階段培訓基本內涵,並於實務訓練階段,經由各級主管指導,配合業務辦理實際撰擬公文,已達考、訓、用之衡鑑評量綜效,所以參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5等考試規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此外,考試院表示,考量升官等、升資考試的應考人均為現職人員,需達相當服務年資條件才能報考,公文寫作能力已具一定程度,且為了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的一致性,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4種考試的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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