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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新規!標示、 功效成分全揭露 糖太多也得說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食藥署今預告修正新版本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今預告修正新版本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圖/食藥署提供)

目前健康食品百百款,但相關標示規定尚未有統一整合,食藥署今(31)日預告修正最新版本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明確告知健康食品業者,須標示動物或人體試驗的保健功效評估;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額外標示等應標示規範,草案預告後將進行60天評論期,最快8月可以上路,屆時若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表示,目前健康食品的相關標示規範散落於各法條間,目前規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的規範,散落在「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為整併有關健康食品之相關標示規定,衛福部今(31)日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盼讓健康業者更明確了解現有的標示規範。

食藥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新增重點如下:

一、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二、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三、明定健康食品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應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另,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本得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配合國人營養政策,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以兼顧產品整體營養價值,並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五、考量含魚油原料之食品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考量含紅麴原料之食品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陳瑜絢表示,本修正草案之評論期自預告之日次日起共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最快可於8月~9月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食藥署表示,如果將來健康食品業者未依本修正草案規定對健康食品正確標示者,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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