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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超音波照停親子車位挨罰 男上訴一招逆轉判免罰

記者陳佳鈴/苗栗報導

許多地方都有設置親子車位,依規定需要擺放相關證件才能停放。(示意圖/翻攝畫面)

▲許多地方都有設置親子車位,依規定需要擺放相關證件才能停放。(示意圖/翻攝畫面)

政府設置殘障停車位、親子停車位,照顧殘障及親子族群,只要領有相關停車證,就能停放在特殊的停車位內。若無證件就擅自停放,即可開單告發。彰化一名男子去年將車停在竹南火車站的親子車位內,當時因為放置親子停車識別證,而是放了一張超音波照片,遭警方已「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開單告,發罰款6百元,不過許男不服取締,提起行政訴訟,最後逆轉判免罰。

依照法規,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該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而當時員警發現許男的小貨車,停在竹南火車站東站的親子車位,未放置任何親子停車位識別證,以「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為由,舉發許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9款規定,後由監理單位裁罰6百元。

許男也在庭訊中表示,當時他載著懷孕兩個月的女友到竹南火車站,因要到台北因此將小貨車停在親子車位,當時女友尚未產檢因此並無發放健康手冊,但他有放置一張超音波照片,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放置其他足資證明孕婦的事證,即超音波照片放前擋風玻璃右下角,舉發單也有拍到,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雖然一張超音波照無法查核檢驗孕婦事證,但原告能舉證證明其確有乘載孕婦之事實,裁罰機關即不得僅以其未置放符合規定之停車識別證明,認其已有違規占用親子停車位之事實而據以裁罰,因此審酌後撤銷原處分,600元免罰,全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原告能舉證證明其確有乘載孕婦之事實,因此判不罰。(示意圖/翻攝畫面)

▲法官認為,原告能舉證證明其確有乘載孕婦之事實,因此判不罰。(示意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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