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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換發「沒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身分證 法院准了

記者林意筑/台北報導

北高行要戶政務所替陳男換發新身分證僅需印載照片,其餘均個資均不須記載。(圖/翻攝畫面)

▲北高行要戶政務所替陳男換發新身分證僅需印載照片,其餘均個資均不須記載。(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文山區1名陳姓男子去年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並要求新的身分證上不要有「姓名、役別、照片等」項目,但當時遭戶政人員拒絕,沒想到陳男對此提出告訴。後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上確實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准予換發;但照片等項目因具有公益目的,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去(2021)年1月21日,陳男到戶政事務所填寫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書申請換發,並要求新的身分證不要包含父母與配偶姓名、役別、照片。對此戶政事務所表示,陳男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否准申請;沒想到陳男訴願被駁後對此提告。

陳男提告時主張,根據釋字603號解釋,憲法保障個資的隱私權及自主權,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而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的行為違法、違憲。

戶政事務所說明,陳男並未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包括重病、身心障礙、顏面傷殘或植物人,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至於其餘項目則是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

法院認為,釋字603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也保障人民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而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及團體生活的重要文件,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若人民持身分證對外使用,通常會一併揭露全部個資。也指出,身分證揭露的項目,應該是有助於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以及全國公益目的,且要符合比例原則,否則過當揭露個人資訊會違法、違憲,另雖容許人民自行遮隱,仍容易產生爭議,尤其是證件資訊的正確性。

判決指出,身分證中的父母、配偶姓名,即便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違反比例原則,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且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同樣違反比例原則。

而身分證上的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與戶籍地址,是屬於社會上可以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必要的資料,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的身分證給陳男,但仍要印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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