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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指監委領錢不做事 監院:提案彈劾非工作績效唯一依據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國民黨團(8)日上午召開「監察院不是安養院 誰來彈劾失職監委?」記者會。(圖/國民黨團提供)

▲立法院國民黨團(8)日上午召開「監察院不是安養院 誰來彈劾失職監委?」記者會。(圖/國民黨團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8)召開記者會,砲轟總統蔡英文提名的監察委員領錢不做事,將監察院當成酬庸院,更點名部分監委出席彈劾案審查會次數低,還有4名監委過去20個月以來0提案。對此,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澄清指出,監委未出席彈劾案審查會,多因執行其他公務,非無故缺席,另外,提案彈劾僅為調查結果選項之一,並非判斷監察委員工作績效之唯一依據。

立法院國民黨團今日上午召開「監察院不是安養院 誰來彈劾失職監委?」記者會公布,從2020年8月到2022年3月,出席審查會議共召開過22次,低於8次(含)有王幼鈴(8次)、葉大華(8次)、高涌誠(6次)、張菊芳(4次)、田秋堇(4次)。另外,鄭正鈐指出,過去20個月以來,有4位監委是0提案,包括了蘇麗瓊、王榮璋、范巽綠、林盛豐。藍委控訴蔡英文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領了錢卻不做事,質疑把監察院當作安養院、酬庸院,要求開放監察院,讓全民一起來監督。

對此,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澄清指出監委未出席彈劾案審查會,多因執行其他公務,非無故缺席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0條、第96條、第97條第1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自本屆起,多位委員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需投入大量時間、精力於人權保障與促進之任務。是以,監察委員職權行使具多樣性,因監委積極行使各項職權,相關公務行程早已排定,涉及其他機關及人員,不便改期,致無法出席彈劾案審查會,而彈劾案因具機密性,審查會之排定亦具特殊性,委員如因其他公務而未能參加,均依規定請假,非無故缺席。

監察院並指出,提案彈劾僅為調查結果選項之一,並非判斷監察委員工作績效之唯一依據,監察院上開職權之行使,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行為或設施有違法失職之情事為前提,始於調查,終於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監察委員是否立案調查、調查方式,調查結果之處理,均屬監委職權行使範疇。依調查結果,可能對事提案糾正,對人提案彈劾、糾舉,若公務人員涉有違失,但其情節輕微或非屬政務人員、高階公務人員,亦可能以調查報告方式,交由機關改善或自行議處,並非僅有提案彈劾一種方式。類此均屬監察權行使之核心範疇,監察委員之判斷、裁量應予尊重。如逕以監委提案彈劾案數或參與審查會之次數,簡化為委員工作效率之依據,顯失偏頗。

監察院強調,五權分立分治,憲政機關間應相互尊重,監察院係依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肩負監督政府職能之責,以紓解民怨、澄清吏治、整飭官箴及保障人權為使命,積極促進政府善治,興國利民,悉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毋枉毋縱,公正公允之態度,行使監察職權。立法、監察機關本於權力分立體制,各司其職,允應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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