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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闖紅燈撞癱男 無病患「非緊急醫療」判賠1264萬

記者李忠憲/雲林報導

救護車。(圖/Pixabay)

▲救護車。(圖/Pixabay)

民營救護車司機蘇姓男子108年某日,開救護車前往醫院要載送臨終病患回家,途中因闖紅燈撞上另一輛小客車,導致車上吳姓駕駛重傷癱瘓,遭求償2288萬多元。雲林地院審結,認為當時救護車上沒有病患,非緊急醫療救護行為,判蘇男與救護車公司應賠償1264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26歲的蘇姓男子108年在某救護車公司擔任駕駛,同年6月2日,他接獲公司通知,開救護車與張姓助理前往醫院要載運臨終病患回家。他途中經過虎尾鎮一處十字路口闖紅燈,撞上28歲吳姓男子開的小客車,3人受傷送醫。

吳男傷勢嚴重,包括顱骨骨折、硬腦膜上下出血、急性呼吸衰竭、外傷性水腦症、胸骨肋骨骨折等。雖經多次手術開刀,但他仍意識嚴重障礙,無法說話,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必須仰賴他人,吳男母親憤而提告蘇男。

蘇男刑事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部分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吳母提出兒子醫療、看護、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1788萬多元;自己也提出兒子扶養費損失、精神慰撫金共500萬元,對蘇男及救護車公司求償2288萬多元。

蘇男及救護車公司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當時救護車有鳴警笛和閃紅燈,屬於執行任務中,還沒到醫院就發生車禍,吳男應付7成過失。

承審法官認為,《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非緊急狀況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山光燈。事發當時,蘇男車內並無病患,非執行緊急醫療救護行為,不得使用警鳴器與閃光燈,也應遵守交通號誌。但他卻闖紅燈造成對方受到重傷,應負9成過失責任,吳男負1成。最後判蘇男與救護車公司應賠吳男1219萬多元;吳母45萬元,合計126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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