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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恆隆轉「汙點」獲緩刑害了蘇震清被判10年 助理都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李恆隆認罪且轉汙點證人獲緩刑,反觀蘇震清,被判刑10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李恆隆認罪且轉汙點證人獲緩刑,反觀蘇震清,被判刑10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台北地方法院6日針對立委收賄案一審宣判,被判最重的當屬民進黨前立委蘇震清,被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0年,不過行賄的李恆隆僅被判刑1年2月,獲緩刑5年,就連蘇震清的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都獲無罪,落差相當大。根據判決,原來李恆隆自白犯罪併轉汙點證人,通聯、支票影本等都交了出來,余學洋也都認罪,法官認為蘇震清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根據起訴,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透過立委蔡煌瑯,於2012年間和蘇震清認識,李恆隆委由蘇震清利用立法委員職務權限,召開公司法修法協調會,並為有利李恆隆的發言,或是在委員會提案等職務行為,積極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於2002年間的增資登記,達成李恆隆取回SOGO經營權的目的。

而蘇震清則以借款、參加民進黨內初選等名義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多次由李恆隆交付現金或支票,總計共2580萬元。李恆隆另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交付現金或支票共124萬元,給予蘇震清的辦公室主任余學洋。

案件審理期間,李恆隆轉汙點證人,適用證人保護法,考量其犯罪情節、行賄時間長短、與是長期合作或一次性合作、賄賂金額多寡等,法官認為其責任刑為低度刑範圍。再審酌李恆隆近30年來無前科,素行良好,均坦承犯罪,態度尚佳,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

李恆隆的認罪、轉汙點證人,更加深法官對蘇震清犯罪的認定。法官認為,雖然蘇震清辯稱2580萬餘元都是和李恆隆的借款,但蘇震清從政10多年,對於「請託」、「賄賂及不正利益」的分際,應該自知甚詳。卻在李恆隆請託之際,主動要求以借款為名義的賄款,對價關係不言而喻。

且李恆隆對於行收賄細節都能詳細描述,再從蘇震清的行為模式,每一次向李恆隆開口索賄前,都會有一段時間空檔,待李恆隆答應要求或交付款項,蘇震清始為協助SOGO案,顯見其主觀上認識該等賄款與其職務上行為之行使,具有對價關係,並與李恆隆達成合意甚明,所謂「借貸關係」,僅為臨訟置辯之詞。

法官認為,蘇震清犯案時間長達5年,主動索賄,索賄金額還逐年增加,又犯後否認犯行,並以「借貸關係」、「選民服務」等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從重考量。

至於同樣被起訴,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部分。法官認為,余學洋非公務人員,雖然知道蘇震清有收受賄賂之意,但並無共同犯罪之決意,因此無共同正犯關係,應為無罪。另余學洋自行於李恆隆處收取的款項,為個人受李恆隆委託,提供李恆隆相關進度資訊、後續建議等,非屬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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