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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法收360萬政治獻金被監察院開罰116萬 蘇震清興訟抗罰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蘇震清涉立委收賄案一審被判刑,上訴二審審理中。(圖/資料畫面)

▲蘇震清涉立委收賄案一審被判刑,上訴二審審理中。(圖/資料畫面)

立委蘇震清因涉立委收賄案被判刑,監察院並認為,蘇震清於2019年間,違法收受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事長李恒隆及不明捐贈者政治獻金共360萬,對蘇震清開罰共116萬罰鍰,360萬元沒收。蘇震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的處分並無違誤,駁回訴訟。全案 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蘇震清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收受李恒隆假借傑合國際公司名義捐贈的100萬政治獻金,卻未盡收受後查證義務,收取不符規定的金額,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

另蘇震清又於2019年12月19日,指示其辦公室主任余學洋收受一黃姓女子所交付,捐贈者不詳的政治獻金260萬元,卻未於收受後15天內,存入監察院許可設立的「2020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蘇震清政治獻金專戶」也未開立受贈收據、匿名未登帳而故意為不實申報。

2項事實皆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因此於2022年8月31日,對蘇震清處罰鍰24萬元,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100萬元沒入。又處罰92萬元,違法未存入專戶之政治獻金260萬元併予沒入。合計共處罰116萬元,沒入360萬元。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根據蘇震清和李恒隆的筆錄、傑合公司與翁華利對於監察院的函覆,可知蘇震清對於李恒隆捐贈的政治獻金並非毫不知情,且指示余學洋協助處理。李恒隆也確實有假借傑合公司名義捐贈100萬元。蘇震清未盡查證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監察院認違反政治獻金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於法並無不合。

至於蘇震清收受260萬元部分,綜合其與余學洋等人之筆錄、說明函及通訊監察紀錄,可知蘇震清知情該筆260萬元為政治獻金,卻仍交代余學洋無須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不必開立受贈收據,故意為不實申報,因而監察院開罰部分也並無違誤。駁回蘇震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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