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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警官騎車摔癱告國賠 纏訟10年更一審獲賠1497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警官騎腳踏車因路面坑洞摔癱,告縣府國賠。(圖/pixabay)

南投縣警察局楊姓警官10年前在杉林溪公路騎腳踏車,下坡路段遇坑洞摔倒導致四肢癱瘓。他向縣府聲請國賠3千5百多萬元,經過10年纏訟,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縣府應負7成5責任,判賠149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現年54歲的楊姓男子10年前擔任南投縣警局南投分局四組組長,101年10月8日,他跟朋友騎腳踏車沿著投95公路,從杉林溪往溪頭方向騎乘。一行人在經過北上0.6公里下坡路段時,楊男因為路面有坑洞及碎石,當場摔車重傷,經送醫檢查發現他脊椎損傷,導致四肢癱瘓。

楊男因為傷後生活無法自理,連大小便都要靠看護協助,他先被調內勤,50歲時不得不提早退休。他認為南投縣政府維護道路有疏失,向南投地院提起國賠,求償3千5百多萬元。

一審認定,楊男當時的腳踏車後輪沒氣,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摔車,有7成過失;縣府身為道路主管機關,楊男摔車前的路段就出現9處坑洞,可見縣府未妥善維護,應負3成過失,判賠302萬元。二審改判466萬元;上訴最高法院後認為,二審未深究楊男的腳踏車後輪沒氣,到底是案發前或案發後,將影響責任歸屬,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勘驗報告中無法證實楊男在騎車之前,後輪已沒氣,改判楊男須負2成5過失,縣府7成5,須賠償1497萬多元。

南投縣府表示,尊重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討論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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