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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車隨地吐痰收罰單辯「不得已」 法官:可吐踏板上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機車騎士邊騎邊吐痰的情況不時可見。非當事人,示意圖。 (圖/資料照)

黃姓男子去年明知仍在新冠肺炎期間,在太平區騎機車亂吐痰遭民眾檢舉罰1200元。黃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辯稱自己感冒又沒衛生紙才「不得已」吐路邊,「非惡意」,還控訴檢舉人「休想領到獎金」!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如有急迫可吐在機車腳踏板或行李箱,開罰有理,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110年11月7日下午1點多,騎機車經過太平區六順路時,口中有痰的他往路邊直接一吐。他不知道吐痰的過程以及車牌,都被後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不久後就收到環保局認定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開罰1200元。

黃男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撤銷原處分行政訴訟,辯稱他當天因為感冒鼻涕倒流,找不到地方可以吐痰又沒有衛生紙及其他包裝物,不得已才吐在路邊,沒有惡意。他認為裁罰有誤,還嗆檢舉人「休想從他被罰的1200元中領檢舉獎金」。

中市環保局則說,黃男隨地吐痰確有污染環境衛生事實,也沒舉證手邊沒有包痰物品。當天屬新冠肺炎二級警戒,外出本來就應該戴口罩,並注意行為是否有染疫風險,開罰有依據。

法官認為,廢棄物清理法明定,在指定清除地區隨地吐痰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台中市環保局103年就有公告,台中所有行政區(不包含和平區)為指定清除地點。黃男在指定清除地區吐痰,罰鍰無違誤也無濫用裁量權。

法官表示,黃男吐痰當時為疫情期間,如果有急迫吐痰必要,又沒有隨身帶衛生紙或其他物品包裹丟棄,可以吐在自身機車踏板或是機車置物箱內。原處分無違誤,駁回起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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