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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與女友性愛影片!新北男不滿分手傳訊示威 下場慘了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法院判吳男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判吳男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涉嫌偷拍與前女友倫倫(化名)的性愛過程後,更在分手後心生不滿下,將不雅影片傳給倫倫示威,倫倫認為隱私遭侵害,憤而向吳男提告,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吳男坦承犯行,因此依13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55歲吳姓男子與倫倫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從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間,共計有13個週一的上午9時30分至11時這段時間,在中和、板橋地區的旅館見面後,明知倫倫不同意拍攝性愛影片,仍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性愛過程,並將影片傳到雲端硬碟中。

後續2人因故分手後,吳男心生不滿下,在2020年10月13日傍晚5時許,將其中一段不雅影片傳給倫倫,讓倫倫認為隱私權遭侵害憤而提告,警方獲報後,持搜索票前往吳男住處搜索,查扣電腦主機、記憶卡、手機等物。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吳男不思尊重他人隱私,為滿足個人私慾,心生惡念,竟在與倫倫進行性行為時,偷拍私密性愛影片並儲存,竊錄倫倫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個人隱私,導致她心理感受不適,對她身心造成傷害,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13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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