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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公園摔頭家屬提國賠 法官認家長要負7成責任理由曝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法院最後認定家長要負7成責任,因此林園區公所僅要賠19萬元。(圖/翻攝GoogleMaps)

▲法院最後認定家長要負7成責任,因此林園區公所僅要賠19萬元。(圖/翻攝GoogleMaps)

高雄一名六歲男童2019年跟表哥表姊到公園玩耍時,不慎在搖椅上摔倒造成顱內出血,家屬因此提出國賠,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園區公所未盡監督保管責任判賠76萬,但同時也認定男童雙親也沒盡到保護孩子的義務,必須擔七成責任,因此區公所部分最後須賠償19萬元。

判決指出,2019年1月間,6歲男童跟著表哥表姊到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玩耍,但卻在過程中捲入搖椅底部使得頭部受傷,經送醫後發現顱內出血,在加護病房躺了9天;事後男童雙親認定區公所沒在搖椅周圍放置警告標誌,因此提出332萬國賠,當時公所回覆搖椅是民眾的休憩設施,並不是兒童遊樂器材,因此區公所自認無過失。

但法官審理時認為,搖椅並未禁止12歲以下兒童使用,區公所部分因沒有積極的防範危險發生,要擔負76萬賠償,但也認定當時男童在遊玩當下並沒有家長陪同,同樣未善盡保護之責,因此判賠區公所僅要負擔19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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