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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拒朝會升旗被記3支警告 花蓮高中學生興訟抗罰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男拒絕參加朝會升旗、防災演練,被記3支警告,打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陳男拒絕參加朝會升旗、防災演練,被記3支警告,打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東華大學學生陳旻傑不滿就讀花蓮高中時,因為拒絕參加朝會升旗、防災演練,被學校記3次警告,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敗訴,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敗訴確定。

全案陳旻傑2年前曾因訴願被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花蓮地方法院判他勝訴,花蓮高中送請教育部重審。結果教育部仍駁回他的訴願,維持3次警告處分,陳旻傑因此再度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判決,陳旻傑被校方認定,2019年1月8日、2月19日、4月2日無故不出席朝會升旗、防災演練,校方先行勸導仍未改善,因此各記1次警告,共3支警告處分。陳男則認為,就是因為校方只為了公布訊息,就要把所有學生集合一起,實在太沒有效率,才會拒絕參加朝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如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即便不是退學處分,也可依法提起訴願救濟,但如果學校是基於教育、維持校園秩序,且處罰輕微,難認對學生造成侵害。

且校方依照獎懲要點記警告,是為促使陳男參加朝會升級等重要集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自律能力、提升防災知識,「警告」也僅是校方的註記,非對學生人格的評價,無損學生的受教權、學習權。

而校方也以「功過相抵」方式處理,最終記陳男3支警告,對陳男的干預慎輕微,也未侵害其權利,因此判決陳男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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