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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用槍!《警械使用條例》三讀 4緊急狀況警可直接開槍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警察遇到4種緊急情況可直接開槍。(示意圖/翻攝畫面)

▲警察遇到4種緊急情況可直接開槍。(示意圖/翻攝畫面)

日前台南發生殺警案震驚全台,引發外界關注警察使用槍械時機,內政部長徐國勇曾說過要「大膽用槍」,立法院也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今(30)日,立法院終於通過三讀修正條文,其中,在4種情境下,警察可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表示,警察在第一線維護治安非常辛苦,甚至常碰到歹徒突然攻擊,警械使用有其必要。他說,過去在規範上有改進之處,因此提出修法,各方有相當共識。他希望立法院快速通過,讓警察使用警械時能更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

立法院昨進行黨團協商,經討論過後協商通過第4條條文,在4種情境底下,可以逕行使用槍械射擊。包括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4條條文的立法說明寫道,為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急迫情況時,能依法使用槍械,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之特別條款規定,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行為或情狀,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之時機。

此外,本次三讀也通過第10條之1,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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