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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廠商3輛車私用辯「行之有年陋習」 前台中科長貪污罪判8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林川瑜(右)曾獲頒模範公務員。(圖/翻攝水利局臉書)

▲林川瑜(右)曾獲頒模範公務員。(圖/翻攝水利局臉書)

前台中市政府水利局科長林川瑜辦理下水道工程標案期間,因廠商擔心「被刁難」,同意提供他索討車子代步,前後提供3輛車還幫繳稅金。林也用來私下出遊、接送小孩,雖承認有用車,但辯稱廠商給公部門車用是行之有年的陋習。台中地院審結,依貪污罪判他8年。全案可上訴。

曾當選台中市模範公務員、前台中市府水利局前污水工程科長林川瑜,承辦「台中市10期重劃區(第三、四標)用戶接管工程」,由德眾工程顧問公司,於106年7月以近750萬得標,林男同年月11日,向62歲的張姓負責人開口要求提供轎車供他使用,張姓廠商擔心被刁難,斥資買1輛轎車,之後又租2輛轎車,陸續交給林男使用。

林川瑜(中)凹廠商提供車輛代步私用,竟辯是行之有年的陋習。(圖/翻攝水利局臉書)

▲林川瑜(中)凹廠商提供車輛代步私用,竟辯是行之有年的陋習。(圖/翻攝水利局臉書)

檢廉查出林川瑜收到車之後,一直到108年7月22日,約2年時間的油錢、停車費、ETC高速公路通行費、違規罰鍰、維修費、牌照稅與燃料費等,共23萬1322元,全由德眾公司負擔。被檢舉時。林川瑜否認犯行,辯稱由廠商提供車子,是公務機關的「慣例」,今年3月遭台中地檢署依貪污罪嫌起訴,但他當時還說,會透過司法證明自己清白。

林在法院審理時雖承認有使用廠商車輛,辯稱這非利用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他說,當時向張要車子時,原本是要公務使用,後來變成公私混用。他會開車去工程督導、開會,與廠商間沒有對價合意,更沒有因為這個標案給德眾公司護航或放水。

林川瑜辯護律師也說,廠商提供公部門用車,乃行之有年的陋習。張是延續以前的作法,不能以此認定是要換取標案履約,林有將車用於公務。

法官認為,依據行政院工程會發函範本、台中市府機關公務車採購要點,水利局就該標案不能要求廠商提供車輛作為公務使用。林卻收受車輛,每天往返辦公處、住家,或接送女兒、赴養生館消費、餐廳宴飲,還曾開到桃園機場停放,去沖繩旅遊,事證明確,依貪污罪判他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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