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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罰57億 蔡友才被逆轉要賠5000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審蔡友才獲判免賠,二審被逆轉改判賠5千萬。(圖/中央社)

▲一審蔡友才獲判免賠,二審被逆轉改判賠5千萬。(圖/中央社)

兆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對於紐約分行違反美國洗錢法規定一事,「無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使得紐約分行遭重罰1.8億美金(約合台幣57億餘元),兆豐銀因此照價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判決兆豐銀敗訴,蔡友才免賠。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蔡友才得賠償5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源於美國紐約金融檢查局(NYDFS)於2016年2月9日出具檢查報告,對兆豐銀紐約分行提出8項「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應改善事項」,並於同年7月25日,通知紐約分行開會,會中要求以簽署合意裁罰令方式,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巴拿馬區分行之違規行為施以裁罰,使得兆豐銀於同年8月19日,與NYDFS協議罰款金額為1.8億美元,並簽署合意裁罰令,之後繳交完畢。

2016年9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認為兆豐銀回覆NYDFS之信函有內容陳述不實,前總經理吳漢卿未有效監督制度建立與執行、未善盡代理董事長職責,因此依違反銀行法,對兆豐銀裁罰1000萬元罰鍰。

兆豐銀認為,蔡友才於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間,擔任董事長,吳漢卿原為總經理,蔡友才離職後2016年4月1日至同年8月15日間,擔任代理董事長職務,2人本應盡監督之責,不得輕忽美國金檢報告所提出的缺失,卻無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致使紐約分行遭罰1.8億美金、兆豐銀遭罰1000萬元新台幣。因此依民法、公司法規定,照價求償。

一審判決兆豐銀敗訴,認為兆豐銀無法證明蔡友才、吳漢卿2人有惡意目的,也無法證明裁罰與2人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兆豐銀敗訴,蔡友才、吳漢卿免賠。

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蔡友才確實未監督紐約分行有無符合美國主管機關的要求,及相關法規,使得兆豐銀挨罰。而紐約分行的缺失,包括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不彰、董事會未加強督導、內部稽核未確保查核品質並督促改善,皆為蔡有才造成,因此需負賠償責任,但非總經理業務缺失,因此判決蔡有才需賠償5000萬元,吳漢卿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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