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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候選人宣傳品「30元以內」爭議 最高檢:應逐漸禁止送禮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10/12 13:41 發稿 | 15:24 更新法務部長說明】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個案應由承辦檢察官具體認定。(圖/記者楊佩琪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個案應由承辦檢察官具體認定。(圖/記者楊佩琪攝)

九合一選舉將至,最高檢察署表示,選舉文宣需在價值30元以下單一宣傳物品的規定,多年來爭議不斷,但該項規範其實是政府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候選人贈送禮品的文化,應該逐漸禁止。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一般會分成2大類,第一類是可能構成賄選或妨害選舉類型,第二類是明顯不會構成賄選或妨害選舉,具體個案,還是要由承辦檢察官認定。至於「30元」標準,應該是界定在文宣品,文宣資料附著在價值30元以下物品上,可以初步認定,與賄選沒有直接關係,不需要啟動偵查動作。另外贈品部分,就沒有金額限制,構不構成賄選,還是由承辦檢察官具體認定。

最高檢表示,候選人贈送禮品,應視主觀上是否有賄選意圖,客觀上是否足以撼動投票人投票意願,是否涉犯刑責等。過去所謂「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單一宣傳物品」,為20多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且價格認定易生爭端,候選人贈送的文宣品價格,應以建議售價為標準,或是以實際買受價為標準,或成品價、國外當地價格,都容易產生爭議。

另外還有所謂「化整為零」的方式。表面是發放單一個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若多日發放,即化整為零,迂迴逃避刑責。為發放宣傳品所聘用的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也可能衍生發工作費、活動費等問題,因此仍需檢察官綜合評估,視個案進行研判。

最高檢表示,參考日本作法,連「逐戶登門訪問」都被禁止,違反者可被處以1年有期徒刑,可見候選人贈送禮品文化,容易產生賄選嫌疑,應逐漸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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