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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滑板車」酒駕被逮 法官認「動力交通工具」判刑2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男酒測超標被送辦,不過他認為騎的是電動滑板車不應該算酒駕。(圖/翻攝畫面)

▲曾男酒測超標被送辦,不過他認為騎的是電動滑板車不應該算酒駕。(圖/翻攝畫面)

一名曾姓男子在夜店飲酒後,騎著他的「小米電動滑板車」要返回住處,結果被員警攔下,測出酒測值0.92毫克。檢方認為,雖然滑板車時速最多25公里,不過一但發生事故仍可能造成傷害,因此依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將曾男判處2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31歲曾男7月間某日在台北市一家夜店喝酒玩樂。結束後,騎著他的滑板車「小米電動滑板車PRO」返家,結果中途被員警攔下並施以酒測,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當場送辦。

曾男(紅圈)酒後騎著自己的「電動滑板車」回家。(圖/翻攝畫面)

▲曾男(紅圈)酒後騎著自己的「電動滑板車」回家。(圖/翻攝畫面)

曾男強調,他騎的是「滑板車」不是機車更不是開汽車,不應該算酒駕。不過檢方認為,滑板車時速最高可達25公里,加上本身的重量、使用者的體重,以電力驅動,如果發生事故,仍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且滑板車是法定「動力交通工具」,酒後騎乘仍違法,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將曾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審理期間,曾男認罪。法官認為,曾男騎乘的滑板車為電動,除了最高時速達25公里,還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雙煞車系統,確實屬於「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酒後騎乘,也已觸法。

而曾男曾於2015年酒駕緩起訴,2016年、2017年也犯同類型案件被判刑。考量曾男認罪,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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