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買春摩鐵狂歡!妻氣炸怒告侵害配偶權 小姐:我是性工作者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花花發現阿豪曾到摩鐵過夜,更到黃女家中過夜,因此提告求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花花發現阿豪曾到摩鐵過夜,更到黃女家中過夜,因此提告求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一名女子花花(化名)發現丈夫阿豪(化名)婚後多次徹夜未歸,上摩鐵過夜,還曾到一名黃姓女子家中過夜,認為黃女已侵犯她的配偶權,因此向她求償90萬元,黃女挨告後坦言自己是性工作者,阿豪是自己的恩客,而阿豪後來也只是到她家修電燈,2人並未交往,桃園地院法官認為,2人雖曾有過金錢對價性關係,但並無逾越男女朋友交往程度,因此判黃女免賠。

花花主張,自己2016年與丈夫阿豪結婚後,在去年8月間已調解離婚,2人婚姻存續期間,她發現阿豪行為有異,去年6月16日發現阿豪入住平鎮區某摩鐵,期間更透過外送平台點餐,直到隔天上午7時才離開摩鐵,車上還載著黃女,而隔月10日深夜10時許,阿豪更前往黃女住處深夜共處、共宿,認為黃女已侵犯自己配偶權,因此向她求償90萬元。

黃女挨告後則宣稱,自己是性工作者,6月16日當天,與阿豪在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當天之後才知道阿豪已婚,後續阿豪到自己家,也只是幫忙修電燈,自己並未與阿豪交往,2人均為有金錢對價的交易,並無侵害花花的配偶權。

法官找來阿豪出庭作證時,阿豪否認是透過性交易才認識黃女,宣稱是在新竹竹東路邊買東西時認識擔任「居家清潔」的黃女,更否認認識另一名劉姓性工作者;但法官質問阿豪是否曾與黃女發生過性關係時,阿豪卻又改口坦承有,並表示「汽車旅館有,也有去她家。在汽車旅館有發生關係。去他家沒有。」宣稱去到黃女家中只有修理電燈、聊天。

法官認為,阿豪所述認識黃女的過程,顯然與常情不符,此外,黃女與劉女均出庭坦承自己是性工作者,與阿豪是因性交易而認識,衡諸常情,如非情非得已,2人不可能陳述自己是性工作者,亦不可能為了否認與阿豪交往而做如此抗辯,因此採信2人說詞。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阿豪與黃女雖曾有金錢對價性交易,但兩人並無逾越男女朋友交往程度,花花也並未提出證據足以證明黃女有侵權行為,因此駁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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