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住院不幸確診新冠亡 家屬向耕莘醫院求償212萬!法官判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馬男確實有入院前已感染新冠肺炎疑慮,無法歸責照服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認為,馬男確實有入院前已感染新冠肺炎疑慮,無法歸責照服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馬姓男子2021年間因病赴耕莘醫院急診、住院,之後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過世,家屬認為馬男是被照服員傳染,且醫院方面並未對照服員進行核酸檢測(PCR)或快篩,對醫院求償212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一審判決家屬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家屬主張,馬男於2021年6月間因病赴耕莘醫院急診,之後住院治療,當時有向醫院申請照服員。但馬男住院1星期後確診新冠肺炎,同年7月間過世,質疑是被照服員傳染,而醫院並未對照服員做PCR或快篩,放任確診者在院內趴趴走,院方有嚴重疏失,求償包括扶養費、醫療費、喪葬費用在內共212萬餘元。

對此,耕莘醫院反駁,院方遵循主管機關指引,當時並沒有要求要對照服員進行採檢,照服員本身早晚也都有量體溫、自我健康監測等措施,沒有不符合規範情事。且無法排除馬員入院前便已被感染,但尚在潛伏期,因此入院前篩檢為陰性,無法證明就是被照服員傳染。

法官審理後認為,醫院方面確實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主管機關函文發出前,皆有要求院內人員每天都要量體溫、自我健康監測,照服員皆有按規定進行。又當時疫情嚴峻,確診者多,馬男病房內臨床病人及家屬也有確診,且無法排除馬男入院前即遭感染,無法證明是否為照服員所致,因此判決家屬敗訴,醫院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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