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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破產…加密貨幣交易虧損報稅認列損失 須備妥「取得成本證明」

境外大型加密貨幣平台FTX聲請破產保護,幣圈大震盪;財政部今(18)天表示,國內投資人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虛擬資產如果有價值減損,導致交易時產生損失,可依規計算損益。

加密貨幣平台FTX宣布破產,牽動原生代幣FTT以及其他加密貨幣價格下跌,引發各方高度注目。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果有出售或交換購買的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收取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營利事業在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若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視為實際發生損失,提出法院的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財政部說明,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屬地主義」,僅就在台灣境內發生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如果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的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若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至於個人在海外發生的所得,如果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這一條例課稅。

同時,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可提供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表示,所謂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指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損益。

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導致投資人存放於FTX的虛擬資產遭凍結一事,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虛擬資產如果有價值減損導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可依規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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