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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證人!司法TDR冤案 中華人權協會:已違反罪刑法定

文/中華人權協會

臺灣存託憑證(TDR)爭議延燒。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TDR,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12月9日傳喚關鍵證人輔仁大學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到庭為法律鑑定。

人權協會辦TDR研討會,呼籲政府修法。(圖/資料照)

▲人權協會辦TDR研討會,呼籲政府修法。(圖/資料照)

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在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76年第900號公告就是財政部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郭土木教授指出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未將TDR包括在核定之範圍內。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有關「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中,包含「不溯及既往」、「罪刑明確性」。然而台北地院卻出現侵害人權判決,去年3月,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因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最終遭合議庭法官審判長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判處18年有期徒刑,但台北地院卻罔顧財政部第900號公告充滿爭議,以其自由心證對鍾男做出重判,判決一出便引起法界學界譁然。

根據判決書指出,鍾男因為在2010年、2011年間,涉嫌炒作6檔TDR股票,經過台北地院長達5年的審理後,在去年依《證交法》重判鍾男18年徒刑,然而荒謬的是,本應秉持公正的法官,卻單以鑑定人的錯誤鑑定意見,誤用滿是爭議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認為「TDR是外國有價證券」,重判鍾男18年徒刑。

然而,在「TDR是否為《證交法》規定範疇?」、「第900號公告是否合用?」至今仍未有定論的情況下,鍾男儼然成了司法、行政權衝突下的代罪羔羊,但事實上,TDR原本是為本國發行人在台發行的新型金融商品,應屬台灣的本國有價證券。

結果審判長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三名法官針對此案的判決中,卻全盤照抄鑑定人的錯誤鑑定意見,認定TDR為外國有價證券,然而在過往判決中,鑑定人認定本國、外國的有價證券時,認為TDR持有人的權利義務,跟直接持有該家外國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相同,認為TDR是「外國有價證券」,但鑑定人卻認為台積電去美國發行的ADR,也是「外國有價證券」,論理邏輯明顯不一致。

烏龍判決一出,隨即引起法界震盪,學界譁然,《證券交易法》專家學者王志誠教授、郭土木教授、戴銘昇教授等都發出多篇文章指明,《證券交易法》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而前金管會主委陳沖也在去年9月17日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

然而,台北地院審判長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法官,卻罔顧在「TDR是否受《證交法》規定?」、「《證交法》是否需要修法?」、「第900號公告是否妥適?」等等狀況下,就草率剝奪鍾男人身自由,也讓人質疑是否有更多投資人,因不明確的法律規定,遭受法學素質良莠不齊的法官冤判,因而含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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