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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賣金雞母違反《公司法》第185條?律師曝關鍵決勝點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分享出版《問鼎》過程的甘苦談。(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分享出版《問鼎》過程的甘苦談。(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國內食品大廠泰山(1218)近期爆發經營權之爭,公司派與以龍邦為首的市場派,頻頻在泰山出售全家股權的議題上屢次交鋒,而引爆點源自12月5日時,泰山透過巨額逐筆交易出售轉投資的全家便利商店近19%股權,引起龍邦不滿,質疑其違反《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對此,萬國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今天在《問鼎:經營權攻防策略》的新書發表會上對此議題指出,面對市場派來勢洶洶,公司派採取激進手段,拋售收購者有興趣之資產,讓市場派就算未來入主,也無法享受業外獲利,以降低收購者的誘因。

萬國今(29)日舉行新書發表感恩茶會。(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萬國今(29)日舉行新書發表感恩茶會。(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但是,董事在面對公司經營權爭奪時,應如何拿捏處分公司重大資產之分際以及責任?又公司處分重大資產僅需董事會同意,抑或尚需經股東會同意?

黃帥升表示,公司董事在面臨經營權爭奪或敵意併購時,往往會採取各種防禦措施,來阻礙或對抗市場派的挑戰。惟公司派之所以採取防禦措施,或有為公司之利益、或為經營者自身利益,不一而足。然而,目前國內實務對於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時,經營者之行為是否違反忠實及注意義務,似乎尚缺乏一套具體的審查標準。

其次,公司處分重大資產是否需經股東會同意問題,公司法第185條就涉及公司營業政策或財產之重大變更,訂有規範。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2項)。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項)。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第4項)。」

黃帥升提到,公司處分重大資產是否需經股東會同意之焦點在於,該重大資產究竟是否屬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的「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若屬該條所稱之「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則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反之,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

黃帥升說,觀察國內近年來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無論原有掌握經營權的公司派或是欲爭取經營權的市場派,在經營權之爭的過程中,都會使出混身解數,採取各式各樣的策略。由於在典型的公司經營權爭奪時,董事存在著與生俱來的利益衝突。然而,國內實務對於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時,董事之行為是否違反忠實及注意義務,似乎尚缺乏一套具體的審查標準。因此,我國宜建構一套防禦措施之司法審查標準,以面對未來日益增多的經營權爭奪之爭議案件。

同時,對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的「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學說及實務對其認定標準亦存有爭議。由於其涉及公司經營權爭奪時,公司處分重大資產僅需董事會同意,抑或尚須經股東會同意,因此國內實務亦有必要建立一套一致性的標準,以供遵循。

公司經營權爭奪,雖屬市場派與公司派間之兵家常事,惟兩派相爭必有其道,現行國際發展趨勢,就公司治理皆訂有相關法令規定,如何遵循法令規定以因地制宜擬訂攻防策略,更屬角逐公司經營權根本之道,萬國法律事務所基於多年實戰經驗,深度解析國內現行法制及相關案例,藉著出版《問鼎:經營權攻防策略》一書,將經營權爭奪手法全曝光,也讓民眾更能快速瞭解經營權之爭的攻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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