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也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3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國111年12月26日初審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或民進黨立委陳歐珀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基於智慧財產案件具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規定,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為回應外界對保護營業秘密的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的要求,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另外,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此外,為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加速訴訟進行與行政機關審議進度等,這次修法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增訂法院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間的資訊交流制度,以及修正法院判斷智慧財產權權利有效性或更正專利權範圍合法性等爭點時,得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的意見,以利妥適裁判。
關於擴大專家參與審判部分,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以及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的紛爭,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規定等。
另外,考量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著眼於智慧財產權益的無體財產性質,對於受侵害的內容、範圍及造成的危險或損害等,當屬被害人最為知悉;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