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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喬事情構成貪汙!林益世收賄6300萬面臨重判 最高院發回更審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3/3 14:55 發稿 | 16:03 更新駁回理由】

大法庭的認定,對於林益世收賄案影響相當大。(圖/資料畫面)

▲大法庭的認定,對於林益世收賄案影響相當大。(圖/資料畫面)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高等法院更一審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決林益世4年10月有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2日做出裁定,只要和職務有密切關聯,民代在議場外「喬事情」,就構成貪汙。裁定出爐後,最高法院3日評議,依大法庭見解,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大法庭已針對民意代表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職務上之行為?是否該當貪汙治罪條例所稱之違背法律,做出見解。

原審認定林益世涉關說、請託及施壓等行為非屬民代職務上之行為所採之判斷標準,有違大法庭統一之法律見解。且就林益世發揮影響力的行為來源,究竟為運用其職權關係,或其豐沛之地方勢力及政黨關係,其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互相歧異,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誤。

另原審對於林益世是否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其憑藉職權關係,對中鋼公司等人事選派之影響力,所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能否謂利用職權或身分而為影響?俱未審酌說明、根究明白,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又原審認定被林益世請託、施壓的中鋼董事長等人並非公務員,公司經營事項之決定非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因此非屬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與證人所證情節未盡相合,有理由欠備及調查未盡之違失。

原審對於林益世被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之犯行認定之事實與起訴相同,僅起訴法條有異,除未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逕改論該罪名,就起訴罪名不另無罪諭知,難謂適法。

林益世被控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子公司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契約,以及下游廠商中耀企業的爐下渣契約,收受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200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還一度索賄8300萬元結果未遂;另還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被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不構成貪汙罪,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構成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共判13年6月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審理後,6300萬元收賄部分發回高等法院,索賄、洗錢部分無罪確定。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林益世上訴被駁回,入獄服刑,目前假釋出獄。高等法院更一審又改僅認定林益世犯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恐嚇得利罪,並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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