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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男童泳池溺水8分鐘沒人救死亡 補習班遭廢立案提告結果出爐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補習班帶男童到游泳池游泳導致他溺斃,遭廢止立案。(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補習班帶男童到游泳池游泳導致他溺斃,遭廢止立案。(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台中市鄭姓男童6年前暑假在后里區公所游泳池溺水長達8分鐘死亡,負責帶去看管的補習班張姓負責人二審獲緩刑,但補習班遭廢止立案。張女不服向法院提告,辯自己已善盡責任,法官認為廢止有理,駁回起訴。

判決書指出,后里區某補習班張姓女負責人106年7月13日,與陳姓教師帶著補習班14名幼童前往后里區公所游泳池戶外教學。現場王姓主任安排陳姓、蔡姓、劉姓、張劉姓等4名救生員負責安全維護。

12歲的鄭姓男童原本在85公分深的泳池練習區,後來竟拉高分隔浮條後,進入深水區。鄭童因不知水深踩不到地面,開始溺水。然而,當時陳姓救生員被叫去修理馬桶,而其他3名救生員也未區分看顧區域,負責人張女及陳姓教師則低頭滑手機,未注意到學童狀況。其他學童8分鐘後發現有異,他們才趕緊救起將他送醫,但他因傷重成植物人,108年3月仍宣告不治。

張女、救生員、陳姓教師都被判刑,張女在二審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張女因補習班遭教育局認定,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班遭廢止立案並註銷立案證書。她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張女辯稱,案發地點是游泳池,她不可能對學童瞻前顧後,也沒有救生員權限。原處分認定她對正在游泳的男童有照護義務是「強人所難」,她有善盡告誡學童不可進入深水區的義務,聲請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張女只有口頭告誡學童不可進入深水區,沒有其他拘束學童行為的動作,也沒有在泳池旁觀看戒護。而是在泳池北側窗緣石階滑手機,偶爾遠望觀察,導致男童在深水區溺水身亡,屬侵害兒少權益情節重大案件。教育局依法廢止立案、註銷證書有據,駁回起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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