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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搭莒光號車門開啟摔死 父母提國賠更一審台鐵判賠287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台鐵需負2成過失,判賠287萬元。(圖/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台鐵需負2成過失,判賠287萬元。(圖/資料照)

彰化縣陳姓男子108年逃票搭莒光號,行經花壇站時車門因為是開啟狀態,陳男掉落月台身亡。一審判台鐵應賠償518萬,二審改判免賠。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日前宣判,認為台鐵有2成疏失,應賠償陳男父母287萬元。

判決書指出,有智能障礙的陳姓男子108年7月9日晚上7點左右,從台鐵彰化站搭乘521次莒光號南下列車。火車經過花壇站時,陳男拿著行李站在第四車廂的車門處,因行進間車門開啟,他因此摔出車外,跌落花壇站第一月台北側,因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陳男父母認為台鐵管理有欠缺,車輛行進時車門不應可任意開啟,向台鐵請求593萬元的撫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台鐵認為陳男死亡原因並非員工或設施過失。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鐵認為陳男死亡原因並非員工或設施過失。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鐵卻認為,案發車廂無故障維修紀錄,證明無開關鬆脫、自行開啟狀況,另外站務人員在車輛進出站時,都有檢視、確認車廂車門處關閉狀態,另外也有在車廂內醒目處,設置「危險」、「禁止站、坐車門口」、「車輛行駛中請勿開啟車門」等標語,甚至在行駛中、進站前後都有廣播。

台鐵表示,陳男當天是在田中站買田中往二水的復興號車票,卻搭上507次莒光號南下到二水站,同日中午再搭另輛510次莒光號北上至彰化站。陳未出站在站內逗留,當晚7時許,再搭案發的莒光號521次列車南下,行經花壇站時,才因站立車廂門附近,跌落軌道摔死。

台鐵認為,陳男是因任意開啟車門不慎摔死,而且違規不依購買車票進出站,案發原因非員工或設施過失,台鐵無過失。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台鐵車廂門開啟導致陳男掉落是事實,不能依車廂老舊,沒有換裝電力強制關閉車門系統推卸責任,判台鐵得賠陳男父母518萬元。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台鐵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提供證據證明無過失,判台鐵免賠。

家屬不服上訴,最高院認為,車廂門可以人力開啟,台鐵能預見,是否有採取相關防範措施,二審沒有細究,就直接認定台鐵無過失,因此發回更一審。

台中高分院日前宣判,認為《鐵路法》規定,台鐵需要證明自己無過失責任。台鐵雖堅稱車輛離站時,站務人員都有確認車廂門處於關閉狀態。但案發時的監視器畫面的確呈現開啟狀態。雖然台鐵有加裝相關警語,但該車門處於人力得開啟狀態,台鐵仍需負2成疏失,判台鐵需賠陳男父母各138萬元、149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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