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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國道蛇行急煞逼車3分鐘 他辯「撿手機」不認錯法官重判

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彰化地院將國道惡意逼車的鄭男從重判1年半。(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地院將國道惡意逼車的鄭男從重判1年半。(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縣鄭姓男子在國道上對王姓男子惡意逼車,在王男駕駛車輛前方蛇行、急煞、甚至煞停在車道上,時間長達3分鐘。面對檢方起訴具體求刑1年,鄭男卻辯「我在撿手機」才有危險駕駛行為。彰化地院審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加重判1年半。

判決書指出,37歲鄭姓男子111年9月11日凌晨2點多,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彰化段北向車道,在超越王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後,開始在內側、中間車道蛇行、急煞減速逼車。王男因為車上載有妻兒及母親共5人,選擇放慢速度,鄭男竟仍繼續逼車,最後煞停在中間車道上3秒後,鄭男才加速離開。

王男事後報警提告,鄭男在檢方偵訊時雖承認車是他開的,但辯稱當時看到王男的車飄移,按喇叭提醒無效,才會開到對方車輛前方減速。他又改口說,當時手機掉在副駕駛座、只是要撿東西,沒有逼車。

法官經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鄭男不斷在王男車輛前方變換車道、急煞,持續干擾王男執行動向長達3分鐘。反觀王男的車輛都是正常行駛。

法官認為,鄭男在國道上不斷煞車行為,既危險又沒必要,已非善意提醒,而是充滿針對性惡意。本案雖未造成傷亡事故,但取決在偶然好意。鄭男至今未和解,仍謊稱沒有逼車,顯見毫無悔意。檢察官建請求刑1年,刑期尚有不足,從重判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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