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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 雇主性騷擾最重罰10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繼上周五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後,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新增「權勢性騷擾」的規定,無論是否是工作時間、是否屬於同一個事業單位,均將納入規範,且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面對Metoo浪潮席捲台灣各界,立法院加開臨時會審議「性平三法」,繼上周五三讀修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後,今天上午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條文明定,權勢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解決過去單一性騷擾事件卻適用不同法律的窘境。

修正條文也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修正條文新增規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應予補發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但若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修正條文也明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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