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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瓈寬逆轉勝!恩師上億遺產案留給她 高院二審改判「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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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裴祥泉過世後,他的遺囑被胞妹裴祥麟質疑無效的案件。裴祥麟主張遺囑的見證人同時也是受贈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遺囑應該無效。然而高等法院逆轉了一審判決,認為裴祥泉在製作遺囑時的真意是不包含這兩名見證人在內,因此遺囑有效。 從文章中可以看出,高等法院的判決主要是基於對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願的理解和其他證據的考慮。高院認為,雖然見證人當時確實是漢星公司的員工,但該遺囑的真正意願是不包含這兩名見證人在內的。因此,高院認為一審對遺囑無效的判決不成立。 總的來說,高院的判決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尊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並考慮了相關證據。這次的判決結果使得邱?寬等人能夠繼續受到遺產的分配,維護了裴祥泉遺囑的有效性。

這篇文章報導了裴祥泉過世後,他的遺囑被胞妹裴祥麟質疑無效的案件。裴祥麟主張遺囑的見證人同時也是受贈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遺囑應該無效。然而高等法院逆轉了一審判決,認為裴祥泉在製作遺囑時的真意是不包含這兩名見證人在內,因此遺囑有效。 從文章中可以看出,高等法院的判決主要是基於對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願的理解和其他證據的考慮。高院認為,雖然見證人當時確實是漢星公司的員工,但該遺囑的真正意願是不包含這兩名見證人在內的。因此,高院認為一審對遺囑無效的判決不成立。 總的來說,高院的判決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尊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並考慮了相關證據。這次的判決結果使得邱?寬等人能夠繼續受到遺產的分配,維護了裴祥泉遺囑的有效性。

問答

Q1: 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的主張是什麼? a) 遺囑執行人違反了世襲法的相關規定 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c) 遺囑沒有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 正確答案: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Q2: 一審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a) 裴祥泉未經遺囑執行人同意就修改了遺囑 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c) 裴祥泉沒有指定遺囑的受贈人 正確答案: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Q3: 高等法院逆轉了一審判決的原因是什麼? a) 高院認為遺囑見證人的身份不會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b) 高院認為遺囑執行人同意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重疊的身份 c) 高院認為裴祥泉在製作遺囑時已經排除了遺囑見證人的受贈資格 正確答案:c) 高院認為裴祥泉在製作遺囑時已經排除了遺囑見證人的受贈資格

Q1: 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的主張是什麼? a) 遺囑執行人違反了世襲法的相關規定 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c) 遺囑沒有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 正確答案: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Q2: 一審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a) 裴祥泉未經遺囑執行人同意就修改了遺囑 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c) 裴祥泉沒有指定遺囑的受贈人 正確答案:b) 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有重疊的身份,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 Q3: 高等法院逆轉了一審判決的原因是什麼? a) 高院認為遺囑見證人的身份不會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b) 高院認為遺囑執行人同意遺囑見證人和受贈人重疊的身份 c) 高院認為裴祥泉在製作遺囑時已經排除了遺囑見證人的受贈資格 正確答案:c) 高院認為裴祥泉在製作遺囑時已經排除了遺囑見證人的受贈資格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知名影視製作人邱瓈寬。(圖/翻攝自邱瓈寬臉書)

▲知名影視製作人邱瓈寬。(圖/翻攝自邱瓈寬臉書)

大咖影視製作人邱瓈寬(寬姊)的恩師裴祥泉於2015年5月過世,生前立下遺囑將2億遺產留給邱瓈寬等人,遺囑載明:「公司的帳處理完之後,剩下的分給…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20。」由邱瓈寬擔任遺囑執行人,並與幾名員工同為受贈人,然而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卻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主張2名遺囑見證人同時也是受贈人,違反《民法》相關規定,一審日前判決遺囑無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遺囑有效。

裴祥麟主張在哥哥過世後,她與另外2名手足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繳納等相關事宜時,經國稅局通知,才知哥哥在過世前幾個月有立下遺囑,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然而謝姓、陳姓見證人為漢星公司員工,同時也是遺囑載明的接受遺贈對象,依《民法》規定,受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因此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無效。

然而高院認為陳姓、謝姓見證人於遺囑製作時,確為漢星公司員工,不過解釋當事人所立遺囑的真意,應以當時事實及其他證據資料為判斷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內容,此案依據相關事證,同樣姓謝的第3名見證人當時已提醒裴祥泉「被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為見證人」陳姓、謝姓見證人隨即喊「不要遺贈」,裴祥泉則執意說:「不要就不要。」然後繼續完成遺囑。

因此,高院認為裴祥泉於製作系爭遺囑時,遺贈對象不包含陳姓、謝姓見證人,這才是他的真意,因為裴祥泉不可能明知2人不能兼任見證人、受贈人,卻還執意這樣做。高院認定裴祥泉立遺囑時,為求遺囑能有效並依照他的意願分配遺產,已將陳姓、謝姓見證人排除受遺贈者之外,不宜無視裴祥泉在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的心願,導致遺產全由弟妹等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才改判遺囑有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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