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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男2度偷拍女友性愛影片 分手後對簿公堂下場判刑5月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法官判林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判林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花蓮一名林姓男子,在與前女友交往期間,未經對方同意,2度偷拍性愛影片並存在手機中,直到林男的女性友人查看林男手機,並將影片轉傳給前女友,前女友質問林男後,這才曝光,前女友氣得一狀告上法院,而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判林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指出,26歲林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期間,去年10月28日與11月12日,在新北市三重租屋處內,明知前女友不同意拍攝性愛影片,卻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狀況下,以手機拍攝2人性行為時的私密性愛影片。

後來林男的女性友人查看林男手機時,發現這2段影片,於是立即轉傳給前女友,再由前女友透過Line質問林男,林男坦言「我很抱歉」、「我那時候意識不清醒」、「我很確定有刪」、「我檢查很多次」等語,全案這才曝光。

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林男未徵得對方同意,竟以手機竊錄非公開親密性愛行為及身體隱私部位,欠缺對前女友隱私權的尊重,因此依2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各判他3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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