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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國道4死司機收押! 律師:遊覽車業者領隊恐須連帶賠償

記者李忠憲/雲林報導

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後,撞上中央護欄又撞擊小客車。(圖/翻攝畫面)

▲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後,撞上中央護欄又撞擊小客車。(圖/翻攝畫面)

雲林國道21日發生4死車禍,遊覽車陳姓司機坦承超速,只因「他們趕時間」,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聲押獲准。呂俊杰律師表示,司機需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遊覽車公司如監督不周,帶團領隊如有不合理指示或不制止違規行為,都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呂俊杰律師認為遊覽車業者與領隊如有督導不周或不合理指示,可能要負連帶賠償。(圖/資料照)

▲呂俊杰律師認為遊覽車業者與領隊如有督導不周或不合理指示,可能要負連帶賠償。(圖/資料照)

新竹耀群科技公司昨日舉行員工旅遊,3部遊覽車南下前往劍湖山世界,其中陳姓司機駕駛的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雲林斗六段時與一輛小客車擦撞,造成4死17傷的慘劇;國道八大隊初判認為,遊覽車疑似變換車道不當釀禍。

陳男接受警方詢問後除了坦承自己有超速、超車,還提到原因是因為「他們說趕時間」。警方隨後將他依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將他聲押。雲林地院今天開庭後,認為陳男坦言只拿得出1萬元交保,恐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至於陳男說的「他們」是指遊覽車公司還是科技公司,引發外界好奇。

遊覽車司機遭法官裁定收押。(圖/翻攝畫面)

▲遊覽車司機遭法官裁定收押。(圖/翻攝畫面)

曾任法官與檢察官的呂俊杰律師表示,遊覽車司機除針對駕駛過程中疏失,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外,如果遊覽車公司無法證明監督管理已經充分落實,依《民法》第188條,遊覽車公司與司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若證明遊覽車公司善盡監督之責,可免連帶賠償。

消防隊到場搶救,準備將傷者送醫。(圖/翻攝畫面)

▲消防隊到場搶救,準備將傷者送醫。(圖/翻攝畫面)

另外,司機行駛過程中違規,如果是因為領隊有不合理的指示,或領隊指示後,見司機為達指示目的有違規駕駛卻不制止,則依《民法》第185條,領隊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呂俊杰表示,當領隊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雖是科技公司出遊行程,但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是採取「外觀說」來認定。如果領隊有執行職務的外觀時,科技公司即應依同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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