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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想投票選總統!聲請監獄設投票所 最高行政法院:北監免設投票所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11/16 17:59 發稿 | 18:47 更新裁定理由】

林姓受刑人聲請台北監獄設投票所,最高行駁回確定。(圖/資料畫面)

▲林姓受刑人聲請台北監獄設投票所,最高行駁回確定。(圖/資料畫面)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因想參加2024年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委由民間團體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被拒絕,因此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審理後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訴訟確定前,應先行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循適當方式讓林姓受刑人投票。桃園市選委會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5日評議後,原裁定廢棄,桃選會抗告成功。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經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調查結果綜合判斷,尚無法在此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緊急程序,形成林姓受刑人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之心證。

又選舉應採無記名、秘密方式投票,若准林姓受刑人之聲請,在台北監獄內設投票所,讓林姓受刑人1人投票,則違反秘密投票。如與戶籍在同監獄其他受刑人,或讓選務人員、同戶籍區域其他一般居民在該投票所投票,模型多樣,而有選票混合難辨之可能,若林姓受刑人事後本案敗訴,將影響選舉結果之重大公益。

且因林姓受刑人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目的,另行提起裁判失去其意義。再者,公職選罷法所稱之選舉無效,係指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但此案如係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命桃選會於監所內設投票所,是否符合選舉無效要件,亦有疑義,如因此認為有選舉無效致其他選舉權人需重行投票,更見對其他投票人之權利及原投票結果之選舉公益有重大影響。

因此綜合衡量、比較如暫時准許林姓受刑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重大損害,遠甚為准許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尚無從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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