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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女友帶到郊區綑綁性侵 囚報廢車上不放人!惡男遭判刑11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女子遭綑綁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女子遭綑綁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日前邀約前女友至KTV飲酒、唱歌,期間2人因感情和債務問題發生口角,張男痛毆前女友並搶奪其財物,又將她帶至郊區,並將其綑綁在一輛報廢車內性侵得逞,女子自行脫困後報警提告。一、二審張男被判刑1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07年間因犯下強盜案,遭花蓮地院判刑9年10月,2019年縮刑期滿出獄,但出獄不到5年又再犯案。去年9月14日凌晨,張姓男子邀約前女友至新北一家KTV喝酒、唱歌,期間因債務及感情問題,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張男掐住前女友痛毆她,並搶走她的皮包內的3000元現金、手機和信用卡等物。

同日凌晨4時許,張男佯稱要送前女友回家,卻騎車將她載至郊區,以繩索、束帶將前女友手腳綑綁於一輛已報廢的小客車座椅上,再以膠帶封住她的嘴巴性侵得逞。

完事後張男自行騎車離開,前女友持續被綑綁在車內,翌日(15日)凌晨張男返回該處餵她喝水,接著又再離開,被害女子直到15日近中午才自行脫困,並隨即報警求助,檢警逮捕張男後對他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依強盜強制性交罪、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分別判張男有期徒刑10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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