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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授獲「資深優良教師」卻遭大學解聘 更審後勝訴理由曝光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女單純因論文期刊不足無法升等,校方予以解聘有違常理。(示意圖/Pixabay)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女單純因論文期刊不足無法升等,校方予以解聘有違常理。(示意圖/Pixabay)

林姓女助理教授任職嘉義一間國立大學期間曾受推薦獲得「資深優良教師」殊榮,但後來因8年內未通過教師升等,被校方認定「教學分擔不足」及「服務貢獻欠缺」將她解聘,林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起上訴到最行政法院發回跟審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女勝訴。

判決指出,林女2008年2月起就在該所大學擔任助理教授,但後來因期刊論文篇數不足無法升等成副教授,唯反該校8年條款,林女主張系教評僅審查著作數量,未詳閱升等資料的質量,低估她研究表現及實力,不符違約定義的情節重大者,但先後有3位系主任都一致認為林女系上行政工作參與度不高,10年內也只有指導2名研究生,相較其他教師都有23人到53人不等,落差甚鉅。

再者,8年內共舉辦了693學務口考,但林女僅參與3場,跟其他老師平均有41至86場不等,服務貢獻相當欠缺,違反聘約中規範的參與行政工作及推動學術研究義務行為等約定;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林女雖然在教學及服務上不夠積極,但校方也沒說,是否因她的缺乏參與造成學術研究遲滯,或者造成行政上的困難等,均無法具體說明,再者,若林女若違約,豈能通過三年一次的教師評鑑?而且2018年還收舉薦為資深優良技師,並報部通過。

法院審為,申請升等與不予續聘為兩件事,若校方認定林女無法升等,只能代表她研究量不足,且校教評對林女的的決議上有瑕疵,雖林女有違約情形但不屬於情節重大,解聘決議過程自非合法,認為林女與該校的聘約存在。

此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除了判決林女勝訴外,校方應從2018年10月23日起到林女復職前,必須支付林女每月的薪俸4萬3015元,另遲延利息按年息5%計算,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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