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花蓮縣府因未積極協助處理蔬果拍賣場工程爭議,導致造價約1億元的拍賣場迄今仍未完工,遭監察院糾正。(圖/資料照)
花蓮縣政府於2018年決標並開工「果菜市場拍賣場」工程,契約金額1億796萬元並訂於2020年完工,卻因工程履約爭議,至今未確定竣工。監察院今(7)日通過監委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監委也批評,花蓮縣府「置身事外」,未積極協助處理契約問題,導致拍賣場至今未完工。
監委陳景峻、郭文東、蕭自佑指出,花蓮縣政府鑑於既有市場設備老舊、空間容量有限、動線不符需求及停車設施不足影響交易量,為提升果菜市場績效,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2018(107)年4月20日決標,契約金額新臺幣1億796萬元,同年7月30日開工,預定於2020(109)年6月底完工。花蓮縣府未本於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權責,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積極處理;對於工程竣工認定所生履約爭議,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協助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
監委也指出,縣府未依法律規定,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任令花蔬合作社嚴重誤解法規,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又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等,嚴重誤解相關規定,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今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嚴重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委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
監委續指,花蓮縣政府未依「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準則」,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果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主動召開檢討會議,確實督導花蔬合作社積極處理。經農委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亦認縣政府尚不知自己在工程品管制度中應扮演之角色,亦未善盡主辦機關管控責任,就進度落後及施工品質缺失具體檢討及研謀改善決策,並據以落實執行。花蓮縣政府對於履約爭議,雖召開3次會議討論勘驗暨履約爭議協調、民事訴訟疑義研商等事宜,惟該府「置身事外,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積極協助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今未完工;尚待另籌經費善後,拍賣場啟用遙遙無期,計畫效益亦無從實現,監委認為,花蓮縣政府難辭其咎。
監委表示,花蓮縣政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法律規定,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對於花蔬合作社辦理之採購案,復未依規、工程會解釋函要求,使採購人員取得專業證照。本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建議明確指出,花蔬合作社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復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且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是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監委也表示,花蔬合作社在調解過程中,片面終止契約,導致民事訴訟,近完工之工程,閒置4年有餘,無法啟用。花蓮縣政府為主管機關,與「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地位,允應負起責任,主動接續辦理,並檢討監造設計單位就各項履約爭議,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該當。
監委說明,依國發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花東基金補助購置之相關建物及機器設備產權,應登記為政府所有;農糧署「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以及農糧署核定之「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全期工作計畫書」,通篇並未提及「行政院與農委會同意以花蔬合作社為辦理採購之起造人,並取得建物後續的所有權。」監委認為,花蓮縣政府所稱「花蔬合作社可藉由擔任採購之起造人,而取得補助興建建物產權」於法無據;且依行政院核定內容,「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為縣政府,協辦機關為花蔬合作社,與農糧署核定全期工作計畫書載明分工情形為花蔬合作社辦理採購,縣政府辦理相關監辦作業,兩者確有不符,監委也認為,農業部農糧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