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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釋憲結果有條件合憲 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判死」也不得執行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有身心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殺人犯是否應判死刑,一直都是爭論焦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有身心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殺人犯是否應判死刑,一直都是爭論焦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結果20日出爐,憲法法庭判決「有條件合憲」,其中不僅判決死刑定讞需要「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有身心障礙、心智缺陷者,無論判決前、判決後,都「不得科處死刑」,即使已經判死定讞,也不得執行。

大法認為,要死刑定讞,必須經過「各級法院」,意即一審、二審、三審法院的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只要有1法官持反對意見,就不得判死。

若被告有身心障礙、心智缺陷狀況,導致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也不得判處死刑。

另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

已經被判死刑的被告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同樣不得執行死刑。因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等都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違,因此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皆不得執行死刑。

#廢死刑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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