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張女主張被惡意檢舉,但法官認為她違規事實明確,且3張罰單都有間隔適當距離,因此判她敗訴。(示意圖/台東縣政府提供)
高雄張姓女子2024年5月間因在3分鐘內,連續3度未打方向燈遭到民眾檢舉後,遭警方開出3張罰單共3600元,沒想到張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遭到惡意檢舉,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她違規事實明確,再加上屢次違規都在同一條道路上,因此判她敗訴還要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2024年5月8日當天下午1點多,張女騎機車行岡山區通校路,僅僅在1點06分到1點08分,短短的3分鐘內3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到後方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警方於是依道交條例開出3張罰單共罰3600元,但張女不滿自己遭人連續檢舉,又主張同一道路短時間開罰不合理,再指稱檢舉人惡意檢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罰單。
張女不滿遭連續舉發,主張違規地點屬同一路段,認為在短時間內連續開罰不合理,並質疑檢舉人是出於惡意檢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3張罰單。
但高高行開庭時開驗檢舉影片,認為張女違規3次明確,而地點分別為通校路吉源盛天送鐵工廠旁從內側切至外側車道、通校路143號前從外側切回內側、通校路46號前再次從外側切入內側,儘管都在通校路上,但間隔都有超過1個路口以上,並不適用「6分鐘內同一路段僅能舉發一次」原則。
且法官也認為,張女既然有駕照應明確知道變換車道時要打方向燈,卻仍執意違規已屬過失,警方開罰並無不當,因此將她溯源駁回,此外,張女還要負擔300元的訴訟費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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