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聽新聞
0:00 0:00

同住男友輕生成凶宅 房東求償300萬敗訴!「1關鍵」法官判不用賠

社會中心/陳佳鈴報導

租客未經房東允許就私自帶男友同住,因而讓房屋變成凶宅;讓房東求償3百萬元,沒想到竟然敗訴。(示意圖-非該事件房屋/資料照)

▲租客未經房東允許就私自帶男友同住,因而讓房屋變成凶宅;讓房東求償3百萬元,沒想到竟然敗訴。(示意圖-非該事件房屋/資料照)

房東租屋最怕房子變成凶宅,如今真的成了凶宅還討不到賠償!新竹一棟出租公寓,因租客的男友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已成凶宅,導致交易價值減損,一狀告上法院向租客求償3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租客非男友(死者)監護人,實際侵權行為人是男友,因此駁回房東訴訟之求。

據悉,去年初房東以租金2.1萬出租,去年八月租客與其男友發生爭吵,男友竟在屋內輕生。房東表示,租賃期間租客未經允許就私自帶男友同住,因而讓房屋變成凶宅;租客則答辯稱,當初承租時已告知房東將與男友同住,輕生屬男友個人行為不能歸究於她。租客在警方筆錄中表示,男友在去年7月底出獄後短暫入住,她試圖分手,兩人因此事起爭執,未料男友竟然輕生。

法官審理認為,兩人雖為男女朋友,但無監督義務,「要求同居伴侶24小時監控對方精神狀態,既不合人情,也超出合理期待。」且事發當天,租客發現男友異常後,第一時間也通知其家人,嘗試阻止悲劇發生。判決書指出「感情糾紛中的爭吵乃至分手,都是人間常態,但因此選擇輕生絕非常態可預見。」

法官認為,房屋雖因為社會觀念導致交易價值受影響,但並未造成房屋本身物理性損害,亦不影響房東占有房屋或依其目的而使用,所有權核心功能未受到侵害,且男友才是實際侵權人,房東無權要求租客賠償,不符要件。

如何防止租屋變成凶宅的噩夢?根據《好房網》指出,多數租約未明確規範「凶宅」責任,建議房東可在契約中加入「重大事故通報條款」,但不得過度限制房客生活權。同時提醒房客,若有同住人應主動告知,避免日後糾紛;也可建議房東購買相關凶宅保險,以免後續求償無門。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

※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

CH54三立新聞台直播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頻道推薦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