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在田裡喊「我要你的身體」 性侵累犯判刑7年2月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40歲的性侵累犯陳東敬前年出獄後,步行經過沙鹿區的一處農田,見田裡有婦人正彎腰撿蕃薯,光天化日下竟在田裡性侵婦人,被逮後還辯稱意識不清,企圖脫罪。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為陳男隨機選取目標性侵,且手段凶殘,今(21)日依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2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因強盜案假釋出獄的陳男,在假釋期間又犯下性侵案而再次入獄,直到前年6月出監後,陳男仍不知悔改,竟於2014年12月21日中午再度犯案,當時陳男路過一處農田,見一名婦人頭戴安全帽正低頭在田裡工作,竟從後方勒住婦人的脖子,且揮拳毆打婦人的臉,直到婦人停止掙扎才罷手。此時,陳男對婦人恫稱:「要配合我,不然要讓你死(台語)」,婦人只能答應配合,陳男竟稱:「我要你的身體(台語)」,隨即把婦人的外套、背心拉鍊拉開,並脫去內、外褲,伸手撫摸、親吻婦人的胸部及下體並加以性侵得逞,直到婦人聽到附近有人靠近,大喊「救人喔」求助,陳男見狀欲起身逃跑,但又擔心被人認出及毆打,又強行取走婦人的安全帽遮掩逃逸,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陳男。

台中高分院審酌,陳男隨機選取目標,見被害人獨自於農田中工作,有機可乘,即以強暴、恐嚇的方式,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且過程中更讓被害人傷害,手段兇殘,對他人性自主權缺乏尊重,且陳男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依強制性交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2月,就強制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此部分可易科罰金,但陳男認為二審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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