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楊男持衝鋒槍朝派出所掃射14槍,釀1警員受傷,二審仍重判18年4月。(圖/資料畫面)
桃園市44歲男子楊景隆自稱不滿遭警方欺負、吃案,有多項槍砲彈藥前科的他,又因多次被警方查獲逮補,懷恨在心,2024年3月23日深夜,持衝鋒槍朝桃園市警局景福派出所開槍掃射14槍,打傷一名員警。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楊男18年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二審高等法院宣判,維持一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有多項槍砲彈藥前科的楊男於2022年間,自友人處收受具殺傷力的制式衝鋒槍1支、非制式手槍2支及子彈數枚。
2024年3月23日晚上10點52分左右,楊男開車到景福派出所對街馬路旁,持衝鋒槍從車內朝派出所連開14槍,派出所內物品被打壞。楊景隆為抗拒員警追捕,先在桃園市力行路255巷口,朝追捕的蔡姓警員開槍射擊,造成蔡員左肩、胸部、腹部等處中槍受傷,所幸撿回一命。
之後楊男又在2路口對員警開槍,直到自己也中彈倒地才被逮獲。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建請法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非法持有衝鋒槍、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20萬元,得易服勞役;又非法持有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8年4月,併科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共18年4月,併科2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 槍砲彈藥部分,一審量刑妥適,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情。另依楊男供述及蔡姓警員證述、行車記錄器畫面等證據,確認楊男犯行明確,辯稱並無致蔡員於死之殺人故意,並不可採。
又原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斷,罪證明確,量刑時也已具體說明理由,並無違誤或不當。但就殺人未遂罪部分,原審併論傷害罪,尚有違誤,因此改判。
法官認為,楊男正值青壯,應知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安寧與秩序,卻為逃避員警追捕,造成員警受槍擊受傷,所犯危害甚鉅,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