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未禮讓行人將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駕駛人行經路口若沒有禮讓行人,可能會挨罰6千元。阿明(化名)在行經台中市西屯區一處路口時,就被以沒有停讓行人通過為由檢舉,並收到了罰單。阿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查閱檢舉影像後,裁定撤銷原處分,理由曝光,全案可上訴。
宣示判決筆錄指出,阿明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三路與福安六街口,遭民眾檢舉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後續被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處罰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明則主張開車行經過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之處,突然發現有行人,已經來不及煞車停讓,盼以此為由減免他的行政責任。
法官看完當時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後,發現行人在車子通過後才過馬路,事發地點有很多車違規停在路邊,該處正是當時行人所站之處,對阿明來說視線受到違停車輛遮擋,只有在車子開得很近的時候才可能看到。表面上看起來阿明好像沒停讓行人,但實際上是要靠很近才可能看到,根本來不及反應或緊急煞車。所以不能說他有故意或過失,也不應該認定他違法。
法官認為,阿明的車輛處於行進狀態,即使速度不快,但難以期待他於發現行人後可以馬上煞停、禮讓行人,以善盡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義務。法官認定阿明的行為與行政法上義務並沒有相違,准許撤銷原處分,如有不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