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騎士騎機車未打方向燈,被依法開罰1200元,他主張方向燈壞了也沒用。(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南江姓男子5年前,騎車行經中西區西門圓環遭人檢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依法開罰1200元;他認為當時要去機車行「更換機油」,無意中發現行駛中燈泡毀損,並非故意違規;開庭時,江男甚至找來機車行老闆作證;但機車維修金額及時間,難判斷確切方向燈故障時間,且違規事實明確,因此,法官駁回告訴,且江男還須負擔750元訴訟費。
判決指出,台南江姓男子2020年1月28日傍晚6時51分許,騎機車行經中西區西門圓環遭人檢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依法開罰1200元。
不過江男認為,當時正要去往機車行「更換機油」,無意中發現行駛中燈泡毀損並留有維修紀錄,並非故意違規,江男還提出機車行「方向燈泡更換維修」的估價單,因此,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甚至找來機車行老闆出庭作證。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江男違規事實明確,但他機車在2021年1月5日下午1時30分前往更換「後方向燈泡」,難認確切故障時間,因此,認為主張不可採,將告訴駁回,且750元訴訟費由江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