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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謝宜容條款」 機關首長職場霸凌最高罰100萬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江啟臣24敲槌,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江啟臣24敲槌,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

為杜絕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的類似案件,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以下罰金。此次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立法院會24日上午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無異議下,立法院副院長、會議主席江啟臣宣告,增訂第19條之一、第19條之二條文,並將第19條、第21條、第102 條、第104條條文修正通過。

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的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的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第19條之一條文提到,應負責人若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19條之一條文也寫道,應負責人若知悉職場霸凌情形,卻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若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9條之一更明訂,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第104條條文指出,該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及第102條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謝宜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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