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陸軍第六軍團27歲陳姓男上兵3年前,駕駛「中型戰術輪車」在新北市三峽區將騎車雙載的母女檔輾斃。(圖/翻攝畫面)
陸軍第六軍團27歲陳姓男上兵3年前,駕駛「中型戰術輪車」在新北市三峽區將騎車雙載的母女檔輾斃;為偵辦此案,檢方蒐證與法官審理相當細膩,依據多方證據找出陳男疏失,更揪出當下至少有2.707秒至2.757秒可採取煞車或將車頭偏向的應對措施,避免輾過母女;但肇事的陳男仍否認過失致死犯行,且未獲家屬原諒,遭判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回顧此案,27歲陳姓上兵2022年擔任陸軍第六軍團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中壢補給分庫駕駛,同年10月25日上午7時39分許,駕駛軍用「中型戰術輪車」沿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往土城方向行駛。
該車裝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但陳姓上兵疏忽未注意貿然右轉,撞倒當時騎車雙載的母女檔,兩人遭撞車倒地,又被捲入底盤推撞,造成騎車的43歲陳姓女子及6歲女兒當場因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為審理此案,檢方蒐證與法官審理相當細膩,就肇事「中型戰術輪車」該車車長約6.8公尺,寬約2.3公尺,車體較大、高底盤,易有行車視野死角,確實有透過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足肉眼觀看照後鏡視覺死角的必要。
調查肇事陳姓上兵的資歷,他擔任駕駛兵時曾學習過各種指示及課程,軍隊曾教育轉彎時要查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自應知悉並恪遵上開注意義務;且已有約1年駕駛該車的經驗,也知悉輔助系統的重要性與作用。
此外,案發前,陳姓上兵並無酒駕,無值勤夜間勤務、身體無不適或出勤前服用嗜睡藥物的情況;依據當時路況及身體狀況,都無明顯降低履行注意義務能力的情事存在。
另肇事車輛從2018年11月13日,就設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共有7個鏡頭,除1個鏡頭拍攝駕駛艙內,另有6個鏡頭分設車輛其他位置;事發前夕,其中一處於錄影時間7時36分49.586秒處,行車輔助系統車輛右照後鏡下方向後的鏡頭,就已拍到騎車載著女兒的陳女。
法官審酌,一般駕駛人日間平均反應時間約介於0.7秒至0.75秒之間,扣除反應時間後,仍有1.297秒至1.347秒縱使2車已經發生碰撞,發生碰撞後母女倒地到完全捲車底遭輾過為止,歷時約3.457秒;再扣除反應時間,仍有2.707秒至2.757秒可採取煞車或將車頭偏向的應對措施,避免輾過母女。
雖然死者陳女固然有違規未注意車前狀況、右側超車,且難辭其咎;但綜合相關證據,陳姓上兵有充足時間發現對方並於轉彎時,採取減速或暫停措施避免兩車碰撞。
關於此案,肇事的陳姓上兵否認過失致死犯行,也未能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諒解,家屬也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因此,無法予以緩刑;地院審理後,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處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