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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蟲抓資料判4年罰1億 法界Google七法創辦人:在台創業比詐騙集團可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號稱「法律界Google」的台灣法律科技新創公司Lawsnote(七法),遭法院認定非法使用爬蟲程式抓取同業法源資訊公司資料庫內容,創辦人郭姓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須與公司連帶賠償1億545萬元。該案判決一出,隨即在法律與科技圈引發激烈爭議。昨(27)日晚間,郭男於社群平台發表長文,直批「這是一場荒謬的判決」,更語帶悲憤表示:「在台灣創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以此抗議!

郭男指出,台灣政府法律資料多由法源公司承包管理,該公司不僅經營「法源法律網」,還負責建置司法院裁判查詢系統、金管會保險局查詢系統等,幾乎壟斷法律資訊供應。而Lawsnote自2016年成立,主打科技驅動法學搜尋,成功吸引企業與法律界使用,但也因此被法源視為競爭對手。

郭男重批:「本案法院認為網路爬蟲可能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代表未來所有爬蟲都有可能違法,甚至每個人在網路上複製貼上的行為,都可能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他強調,爬蟲技術全球皆用,從Google、比價網、Agoda到學界研究都在使用。他認為,若此判例成為常態,未來所有資料分析、AI訓練都可能落入刑罰風險,將重創台灣科技創新。

根據判決內容,Lawsnote曾以超過200隻爬蟲自公開平台抓取法規與裁判資料,其中包括來自法源網站的內容。雖然比對目的為提升資料正確性,但法院最終認定即使僅爬取法規沿革與附件,也已構成著作權侵害與刑法妨礙電腦使用,據此重判並裁定鉅額賠償。

尤其法院認定「法規內容」與「法規沿革」具有編輯著作權,更引發爭議。郭男質疑,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法源法律網內容幾乎相同,是否意味著公共資料的著作權也歸屬於私人公司?

他進一步指出,本案所受刑度與賠償金額,甚至超過社會普遍認知的侵權案件,如販售盜版影音設備的「安博盒子」。他質疑:「我只是用程式整理公開資料,竟被判得比盜版軟體、伴唱機還重?」他最後無奈呼籲社會深思:「我到底做錯了什麼,需要承擔這樣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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