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樺晟電子(3202)被櫃買中心公告自今年7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科技大廠樺晟電子(3202)因處分子公司未依規定揭露,櫃買中心公告自今年7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樺晟與辰鑫投資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地院審裁定,准許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但樺晟電子須提供2億3931萬餘元擔保。
樺晟與辰鑫投資委任黃柏榮律師指出,雙方間存在契約爭議,若櫃買中心逕行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將使其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規範的「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情形,因此聲請法院准許暫時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樺晟電子與辰鑫投資須先繳交2億3931萬餘元擔保,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但緊急處置聲請駁回,全案可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
黃柏榮律師發文指出,樺晟電子(3202)遭櫃買中心公告終止櫃檯買賣,3.7萬名投資人一度面臨股票變「壁紙」的危機。本案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櫃買中心不得逕行終止契約,成為台灣資本市場史上第一件下市案件爭取到暫時處分的案例。
黃柏榮表示,這個結果證明,在企業面對經營權爭奪、重大訊息揭露爭議,甚至是下市壓力時,法律並非只能「被動接受」,而是有機會透過專業操作爭取喘息空間。雖然法院要求高額擔保金(近2.4億元),但能阻止立即下市,對公司與投資人而言,就是爭取到翻盤的關鍵時間。